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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及展望——访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 ...

2012-5-10 11: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81| 评论: 0

摘要: 来源:互联网天地 2009-3-2 2006年7月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 ...
 
 
来源:互联网天地
 
2009-3-2

 
    20067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轻松,反而因为P2P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严峻起来。
    2009年春节将至,贺岁片市场又开始火热起来,而每到这个时候,电影投资方总是对遍布互联网的各类盗版伤透了脑筋。互联网技术和手机增值服务的普及在给用户带来信息获取便利的同时也对包括电影在内的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形成了冲击。
    作为目前版权保护的重要阵地,网络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20067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轻松,反而因为P2P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严峻起来。为此,我们专访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
沟通桥梁功能初现
     对于中国互联网来说,技术和服务的发展给互联网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不少新的机会和挑战。不过,不少互联网从业者可能还不太了解在互联网版权保护工作中网络版权联盟所作的努力。在采访中,高卢麟主任向我们具体介绍了版权保护联盟在2008年的主要工作,也让我们逐渐了解到中国互联网协会在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努力和成果。
    “我们2008年的工作重点和成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们从法律法规的秩序、道德规范的约束等几个方面积极倡导和促进互联网企业的自律,督促有影响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行业自律联盟,发动大家来维护网站的版权保护事业。第二,我们主要协助监督部门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及通知和反通知处理原则的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侵权的处理原则,明确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之间的责任简称之为通知反通知处理原则),以及根据该原则制定和执行统一的通知标准。
    根据高卢麟的解释,通知和反通知处理原则刚颁布的时候,大家对于如何执行理解不太一样,所以需要有一个统一的通知和反通知标准。网络版权联盟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积极宣传和落实,同时把各项要求细化执行。
     “另外,2008年我们在网络版权出现后的调解方面也做了一些事情,主要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调解,联盟还成立了调解中心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还与电视剧和电影的相关行业协会成员合作,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正版内容牵线搭桥,互联网企业获利后给电影制作方分成。我们还联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共同支持和指导我们的知识产权调解工作,这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所以法院也很支持我们。
对于网络版权联盟2008年的主要工作,高卢麟表示: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沟通版权所有人、互联网企业以及广大公众,在三方之间搭起一个沟通的桥梁。我们的目的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能够使得三方获得共赢,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我们也希望能够把版权联盟上升为一个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二级协会。
P2P版权已成重要问题
    在谈到2008年网络版权联盟的工作中,高卢麟不止一次地强调了互联网企业在网络版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但另一方面,目前互联网应用中,网络版权侵权案例的高发地之一则是近几年开始流行的P2P技术及其软件。
众所周知的,P2P技术采用的是端到端的传输,换句话说,在P2P技术所架构的平台上,没有一个中心服务器来存储这个平台上所传输的数据,而是由用户提供数据,在用户与用户之间分享。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一种情况,用户A付费合法取得了具有版权的内容并免费分享给用户B,那么用户B的使用就有可能存在侵权问题。
     “P2P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技术,中国的公司应当尽早注意。在这期间,P2P版权保护的规则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国内还没有体现得很突出,但我们要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尽早出台相关的应对策略。是根据美国类似的处理办法,还是采取我们自己的办法,这是需要提前做好准备的。高卢麟这样向我们表示。
高卢麟还表示,虽然P2P技术在使用期间会有版权问题的出现。比如在美国,就有著名的Napster案例和Grokster案例,但是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很典型、影响很大的案例。美国最高法院20056月底裁定,GroksterP2P软件公司必须为其客户的盗版行为负责,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同时,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有一种名为引诱侵权的侵权行为,为用户提供相关软件、获取渠道都可以算作引诱侵权
     而对于网络版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国际性趋势,高卢麟也有着自己的看法:美国的千年版权公约和国内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设定了safe Haven(安全港)。也就是说,只要是网站在获得版权人通告之后采取措施并告知内容提供方,那么网站也就无需为侵犯版权承担责任。而且版权,包括网络版权都不是公权,是私权(private rights),如果版权人不起诉,法院就不会主动追究,不起诉就意味着版权人默认许可。所以有些国外的公司或者个人到中国来,认为中国不主动追究版权问题,这是不对的。
    平衡推进版权保护
    “我历来主张,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保持一个平衡。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公众享受信息获取便利的权利,也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人和平台提供者的权利。在执行网络版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寻求一些解决途径,既有利于产权人,也有利于互联网信息的丰富,也强调用户获取信息的理由。总的来说,文化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重视知识产权。就我们国家目前来说,不保护肯定不行,我们不能鼓励盗版。但是我也反对过分追求权利人的利益。高卢麟一语道破了现阶段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核心方向。
    目前,我国对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修订后的《版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另外我国还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高卢麟对此表示:当然,法律总是跟不上现实的发展,所以法律出台之后还会有许多司法解释,如果还不能解决新的技术,那还需要添加新的内容。
    “我认为,我们要解决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非常重要的就是认清中国的国情,要有中国特色,不能完全参照国外的做法;第二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不能违背;第三要使可以依据的法律和判例跟上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照顾到中国同类技术的发展,平衡几方面的需求;第四,就是和各方利益保持一个双赢的合作,这一点也很重要,多方获利才能促进网络版权保护。
    “2009年,我们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会从完善法律法规、遵从工信部等部委的行政指导和规范、推动行业自律以及提高群众监督等几个方面入手继续推动网络版权的保护。高卢麟最后说,在保护版权的情况下使世界和谐,这是一种理想,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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