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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 最高法再出司法解释

2014-10-15 11:2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57| 评论: 0

摘要: 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 最高法再出司法解释 随着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工具的流行,一些信息依托社交圈传播很便捷,同时也出现一些虚假信息满天飞,甚至有侵犯个人权利的信息被广为传播。以往,那些不慎转发虚假信息的人, ...

     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 最高法再出司法解释


     随着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工具的流行,一些信息依托社交圈传播很便捷,同时也出现一些虚假信息满天飞,甚至有侵犯个人权利的信息被广为传播。以往,那些不慎转发虚假信息的人,好像并未受到处理,尤其是一些粉丝很多的微博大V。不过,从今天开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微博大V转发信息时,对信息的真假,有更高的注意和核实义务。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花钱找人删帖和收钱删帖之类的协议无效。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付瑞利 综合新华社)

司法解释

   转发担责 微博转载,粉丝越多担责越大

   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法官解读:江苏法院一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称,不管谁,如果转发了对他人造成了明显的伤害或是扩大了伤害的信息,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有偿删帖 签“花钱删帖”协议,法院不认

 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解读:这条规定,主要是对随意篡改、删除或屏蔽网络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擅自删改、删除或屏蔽信息,一旦引起纠纷,相关的人就会被追究责任。

   同时,这条规定还说明法院对花钱和收钱删除信息的行为的不认可。现实中,经常出现花钱找人删帖或收钱删帖的情况,而有了这个规定后,双方因为删帖协议发生纠纷后,法院会认定双方的协议无效。这也就可能会出现删帖拿不到钱,拿了钱也可能被要回的情况。

   网络水军 恶意炒作也要担责

   规定: 雇佣、组织、教唆或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解读:这个规定,应该主要是针对那些恶意在网上炒作虚假信息的人,也就是网络水军。以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一些信息被人利用网络推手广泛传播后,主要是指使者被追责,而现在那些帮助发布或转发信息的网络水军,一旦被追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后该如何处理?

  可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要求其提供信息锁定侵权者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为此,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快报调查

   网络公司报价:删一个帖子要七八千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以“客户”身份,向某广告网络公关公司求助。记者告诉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自己的一朋友被人发帖攻击,希望能尽快删帖,平息此事。对方报价称,删掉一个热门网站的帖子,一条至少要七八千。如果百度搜索网页,删掉一页的内容,要一万多元,十页的打包价为十万。该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按照单条算的话,不同的网站,价格高低不一,有两千多的,也有七八千的。

 为了显示自己公司的实力,对方一直强调,当天就可以工作,两天之内所有内容全部删干净。“我可以先让技术员删一两条,不过你得先把这一条的钱付了。”记者表示,要再找几家比比价格。被拒绝后,对方口气开始“硬起来”,“你问多了,我保证你多花一半也解决不了问题。”对方称,如果问了别家,却不把单子定下来,别家会转发报复性网帖。

    有业内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种删帖行为抓得越紧,价格就会持续走高。如何删帖,各家也是各显神通,有通过技术手段的,也有的是通过公关删除的。

    网络水军:今后接业务会收敛些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南京一家网络公关公司。这家公关公司在业务宣传中号称公司有不少专业的网络推手,能在短时间找到大批网络水军迅速把一些事件炒成关注度高的热点事件。

 “我们也注意到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了相关的规定,以后我们接业务得小心点,要收敛了,像爆炒“郭美美”以及“李某某强奸”案这样的活儿,以后不能接了。”一位网络推手称,对一些可能侵权的事,今后都不敢接了,免得自己陷进去。

南京案例

   花8万网上炒作没效果 她状告网络公司“求退钱”

 法院:双方违法合同无效,8万元没收

 王梅父亲的公司涉及到一起纠纷,法院审理判决王梅承担连带责任,要支付73万元。她觉得不公平,联系上南京一家网络公司,并花了8万元让对方在网上发稿“鸣冤”。不过王梅认为效果并不理想,于是起诉该网络公司要求退钱。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宣判,驳回王梅的诉讼请求,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将该网络公司收的8万元“炒作费”予以没收。通讯员 李自庆 张伟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她找到网络公司发有偿新闻

 王梅父亲在上海经营一家餐饮公司,此前公司涉及到一起纠纷,法院审理判决王梅承担连带责任,要支付73万元。王梅觉得自己蒙受了不白之冤,于是她就想炒作这件事。 

 2013年1月,南京某网络公司受王梅委托,在国内26家网站推广一篇新闻稿件,内容就是关于王梅之前那桩官司的;王梅则以每篇4000元的标准,向网络公司支付推广费用。按他们约定的标准,文章发了26家网站,王梅总共要付10.4万元。当年2月,王梅向网络公司汇了8万元。

 不满炒作效果,她起诉要求退钱

 随后,网络公司向她索要剩下的2.4万元。但这时,王梅拒绝了。她认为,网络公司并没有提前告诉她,文章会发在哪些网站,而且,文章没出现在这些网站的首页,要多次点击才能看到。她还说,文章只发在房产版块,少有人关注。此外,她觉得,文章发布后反响平淡,没有轰动网络,也没有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因此,王梅认为自己受骗了。今年5月,她把这家网络公司和相关人员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委托合同,对方将8万元还回来。

 法院判决  双方行为违法,合同无效,8万元没收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王梅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委托南京某网络公司在多家网站推广文章,试图引起轰动效应,从而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并非善意之举。

 另外,法院还了解到,该网络公司曾从内蒙古某媒体买过记者证给相关工作人员,后来该证件被吊销。法院认为,他们收取报酬发布新闻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所明令禁止。

 因此,王梅和网络公司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法院驳回了王梅的诉讼请求,并同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将该网络公司收取的8万元报酬予以收缴。(当事人为化名)

                                  转自: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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