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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2014-3-3 1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41| 评论: 0

摘要: 新华网北京2004年6月18日电(记者刘菊花)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国互联网 ...

1 发布

1.1 发布

  新华网北京2004年6月18日电(记者刘菊花)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目前签约企业已超过1500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 
  公约所称的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服务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公约规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公约提出了13条自律条款。其中包括,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互联网上网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这13条“行规”还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提出了4条自律义务: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自律条款还号召全行业,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全社会公布。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成员单位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后,也可以退出公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1.3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1.4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5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起草说明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理事会的会议精神,协会秘书处于2001年7月成立《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起草小组,在协会秘书长的领导下组织工作人员开始《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起草工作。近5个月来,起草小组搜集、整理、翻译了大量国内外有关行业自律的资料,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协会全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对《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意见达200余条。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并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三次讨论,形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草案共分4章31条,分别对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宗旨、原则、价值取向、互联网运行服务、运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领域的从业者的行业自律事项、公约的执行等作了规定

2.1 必要性

  近几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突飞猛进,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和信息交流,丰富了人民文化生活。但是,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也带来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网上谣言、反动宣传煽动、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的传播以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国家经济安全、社会文明和社会稳定。对此,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措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还采取了政策、法律、行业自律规范等多种制度方式来遏止互联网领域的消极影响和危害,尤其是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还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
  我国互联网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我国在互联网行业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现已初具规模,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范还非常零乱,没有全国性的完整的行业自律规范。所以,尽快制定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有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在今年7月11日中央法制讲座上,江泽民总书记专门就信息网络化的管理问题明确指出“要有促进信息网络从业单位行业自律的规定 ”。李岚清、丁关根等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过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建设的进展情况。这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工作的高度重视。

2.2 指导思想

  本公约贯穿了江泽民总书记对信息网络化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的16字方针,这16字方针是本公约的总的指导思想。
  首先,发展是前提,没有发展就没有自律和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互联网行业应当在发展中加强自律,以自律促发展,通过扬长避短、趋利弊害,强化管理,达到为我所用的根本目的。
  公约在总则和自律条款中都以相应条款制定了互联网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全行业从业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并通过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地配合国家对互联网的法治化管理,使互联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有效地避免或消除在互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及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2.3 约束对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制定,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均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但发起单位不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为限,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从业单位,无论是否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均可以加入本公约。其调整对象主要为加入本公约的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一般不包括互联网用户。对尚未加入本公约的从业者,我们也倡议他们加入本公约,并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公约生效期间,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其他从业者,只要接受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有权参加公约协会组织的与行业自律有关的活动。

2.4 主要自律条款

  本公约在第二章“自律条款中 ”具体规定了行业自律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从业单位对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的自律义务;行业竞争的原则和鼓励竞争的重点;从业单位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的自律义务;从业单位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自律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规范和管理互联网信息以及营造文明网络环境的自律义务;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创建规范化上网场所的自律义务;网络信息载体包括光盘、软件的制作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律义务;从业单位对维护互联网络安全的自律义务;从业者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自律义务;解决从业单位之间争议的自律机制等。

2.5 执行

  公约能否得到落实和贯彻实施,是实施行业自律的关键,为保证公约规定的自律规则能够得到签约单位的自觉遵守和广大从业者的积极响应,本公约第三章规定了公约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方式、程序等。
  在本公约第四章中规定了公约的签署、发布和公约的修改程序以及发起单位以外的其他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的程序等。
  由于互联网行业是一个跨学科、跨产业、跨部门的行业,行业内部构成比较复杂,因此本公约仍然只能是一个概括性、纲领性较强的公约。为使行业自律逐步细化,本公约在《附则》中规定,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就互联网分支行业的自律事宜进行研究,制订互联网分支行业的自律规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力求使互联网行业自律落实到互联网行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不留行业自律的真空地带和死角。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若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对我国互联网市场的规范和文明网络道德秩序的形成都将会产生良好的影响;对在互联网行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 ”伟大思想,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都将发挥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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